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 2016-03-08 09:45 分类 | 行业要闻 点击量 | 3311
导读:国务院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提出实施,将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提出实施,将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供强劲有力的保障。

 

 

在《规定》中,国家明确表示,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以及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除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国家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此外,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以及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向主管和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该《规定》指出,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对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能否获得奖励做了规定,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形式。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规定》还提出,要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和氛围,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激励与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涉密科技成果,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做好解密、降密工作。各部门、各地方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文章来源:科技部


作者:粉体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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