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营改增之后,我国税收领域又一次迎来“重量级”改革:7月1日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实行从价计征,清理收费基金,突破目前仅对矿产品和盐征税的局限,试点开征水资源税。
资源税改革,是一次明显的加税改革。虽然有关报道说,资源税改革的推出正当其时,但这种说法并不能消除人们对资源税改革的疑虑。
第一个疑虑,此次资源税改革,是否会增加企业和社会的负担。目前我国经济形势严峻,为提振经济,减税成为人们最强烈的呼声,而且政府也一再声言要进行结构性减税。正在进行的营改增的最大看点之一,就是可以带来数千亿元的减税规模。如果一方面通过营改增减税,另一方面却又通过资源税扩围而增税,那么,减税的效果必然被增税所抵消,不利于稳定经济。虽然有关报道一再强调此次改革不会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但从常识说,既要增税,又不增加税负,难度非常大。
资源税此前的一段经历或许更有助于理解这个问题。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将矿产采掘业的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同时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其结果是部分采矿企业税负加重,不得不将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降为13%,同时减征部分矿产品资源税作为补救措施。直至2009年实行增值税转型,资源开发企业因大量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降低税负,才将采矿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恢复至17%。这段历史告诉我们,资源税扩围必然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像水这样人们日常生活须臾不可缺少的资源,更可能如历史上的食盐一样,税负完全转嫁给最终的消费者,增加全社会公众的税负,形成类似人头税的负担。
第二个疑虑,此次资源税改革,如何整合已经存在的各类收费基金。有关报道显示,目前,资源税虽然仅针对矿业和盐业征收,但针对资源类企业征收的收费基金项目繁多。这些收费基金在征收目的、征收对象、征收环节和征收方式等方面和资源税大致相同,而且收入规模很大。如果征收资源税,则存在重复征收问题。因此,资源税扩围的前提,是对众多的收费基金进行简并,合理的并入资源税,不合理的一律取消。只有作如此调整,才有可能实现资源税扩围也不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的目标。但这种设想恐怕只是一厢情愿。资源税是地方税种,开征30多年来特别是近10年来收入增长较快,据财政部资料显示,年均增长率约为 27%,成为资源富集地区重要税收来源。此次资源税改革还要增强地方政府在资源税征收方面的自主性。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地方政府能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不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吗?当年养路费变成燃油税,实现了费改税,本为一大好事,但此后公路收费罚款变本加厉,丝毫没有收敛。前车之鉴,使我们不得不防范资源税增加了,但相关的收费基金照旧或者改头换面依然故我的情况出现。
第三个疑虑,如何处理资源税与消费税、环境税的关系。从征收目的来看,资源税要承担矫正资源开发利用中负的外部性的功能,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但我们知道,目前正在进行改革的消费税,也将着重对高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和高档次产品“三高”产品进行征税。显然,资源消耗较大,或者不可再生资源产品将会被纳入消费税。而我们发现,成品油消费税正是这种宗旨的体现。而燃油消费税与原油资源税显然存在很大重叠重复之处。另外还有向污染企业征收环境税,与资源税也存在重叠,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这就是说,资源税、消费税和环境税之间进行整合,消除重复征税和多头征税,是资源税改革必然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个疑虑,资源税改革如何体现税收法定的原则。税收法定是我国税收征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立法法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其立法权限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律。此次资源税改革的权力来源,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国家两个部委通知的法律效力,与资源税扩围广泛而巨大的影响显然不匹配。资源税的扩围,最终必须走税收法定道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门立法。
以上是资源税改革的四个疑虑。如果这四个疑虑不能得到切实的解决或回应,那么,资源税的改革就难言“正当其时”。
来源:中国石化杂志201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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