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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试点正式启动
2020年12月28日 发布 分类:行业要闻 点击量: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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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工信部原材料司下发了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这是继2017年建立该机制以来第四年下发例行通知,与本月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修订版相呼应。那么,新版本相比过去在哪些方面进行了完善呢?

据修订版对比变化包括

一是整合保险责任条款,将产品质量风险及产品责任风险合并为一条;二是增加“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被保险新材料损失累计责任限额”等各项分项限额,细化责任限额表述,进一步明确法律费用范围;三是针对不同保险责任,增加“每次事故被保险新材料损失免赔额(率)”、“每次事故第三者损失免赔额(率)”,细化免赔额(率)的表述,对运输费用、交通费用增加30%的赔偿限额上限;四是保险费计算部分,区分新材料损失、第三者责任及法律费用,细化保险费计算方法;五是为鼓励行业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费率,废除《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费率表》;六是完善多处条款内容表述,使条款更为明确、严谨。

此次通知内容主要明确了受保新材料、新材料企业的标准和限定条件,以及线上结合线下的申报形式的变化等等,具体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所属中央企业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会同地方银保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请于2021年1月25日前将初审意见、本地区申请材料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五、申报形式采用线下申报和线上试点相结合,在湖南省和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线上申报评审试点工作。参与线上试点的单位需同时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注:

①2020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②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请材料汇总表,两个文件可下载通知页面下方附件。

通知链接:https://www.miit.gov.cn/jgsj/ycls/gzdt/art/2020/art_66c67e26ea3a4859b13c0286c2d1b238.html

粉体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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