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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及官方解读
2015年08月17日 发布 分类:行业要闻 点击量: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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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广大粉体企业来说,了解和认识安全生产制度非常重要。新出台的“黑名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规范和警戒线,另一方面也是激励和防护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国务院安委办将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五类安全生产违法 违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 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依据《规定》,五类依法依规必须受到惩处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即: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 及以上的;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3、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 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5、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该《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制定依据上,坚持依法依规与实践经验相结合。二是在惩戒方式上,注重严格依法治理与强化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双管齐 下”。三是在失信行为纳入的具体情形上,体现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的要求。四是在“黑名单”信息管理机制上,着力系统性与规范性相结合。五是坚 持上下互动与多部门联动,使失信行为主体失信成本最大化。

 

此外,《规定》特别强调生产安全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随着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持续下降,广大从业人员对职业健康的诉求不断增强,职业卫生监管基础工作薄弱,职业病防治形势日益严峻。纳入“黑名单”管理的5类情形中,有3类包含职业健康内容。

 

“黑名单”每季度第1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对行为主体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对 第2次被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为期3年的“黑名单”管理,实行土地、金融等多部门联合惩戒。《规定》对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做了详 细说明。

 

在个人信用方面,银行、保险等普遍实行了“黑名单”制度,多年下来不仅避免了许多烂账,同时帮助社会普遍形成了信用保障意识。可以预见到,类比实施在企业之中,除了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更重要的是对全民安全生产意识的提升。

 

粉体圈 作者:郜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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